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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財政部聯合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7/1/6 瀏覽次數:5199 次 來源:建筑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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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公布了其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此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再次為建筑企業減負。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共15條。 該辦法規定,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一是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二是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關于預留金額,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該辦法還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2.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3.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5.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7.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該辦法引人關注的缺陷責任期問題,明確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建筑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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