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框架》(以下簡稱《框架》)修訂工作座談會在四川省成都市召開,來自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江蘇、湖南、四川等9個省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政策法規管理部門負責人參加了會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法規司副巡視員劉昕主持會議。
座談會上,各省市區代表相互交流、相互學習,圍繞城市建筑產業化、農房建設、住宅產業化、城市綜合管理以及注冊執業人員考試資格和審批等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改,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代表們建議盡快出臺城市綜合管理和住宅產業化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城市管理,應從頂層設計明確誰來管、管什么、如何管,或授權各級城市人民政府自行擬定管理條例(規定、辦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行政復議加強監管。
與會代表普遍認為,要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制建設框架的編制,就必須抓住問題的癥結所在,從大局著眼,進行整體性思考和頂層設計,更多地從系統性進行梳理、整合、融合,以發揮《框架》的作用。
關于《框架》的整體內容,與會代表建議:一是采用縱橫兩種編制方法,縱向分為四個層次,既比較直觀,又容易發現問題,從而增強立法的針對性,每個層次又橫向分為每個行業,根據法律法規與相關工作的關系和法律法規位階排序,在人工梳理、分門別類、各就各位的基礎上,形成樹枝狀的四級分類結構體系和計算機數據庫,以便今后立、改、廢。二是增加編制說明,適當說明來龍去脈、目的意義、功能和有效期,以增加預期性、計劃性。三是通過不斷修訂,每年選擇1~2個突破口,積極調查研究,逐步完善《框架》體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實用性和適用性,進一步明確立法規劃、步驟。四是深入思考立法層次及其職責,明確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邊界,法律之間、法規之間、規章之間的邊界,行政監管責任、行政審批責任的邊界,規范性文件的目的、意義和作用以及監管辦法。有的代表建議取消規范性文件,以提高《框架》的精細化程度。
與會代表還建議新增《建設工程規劃建設程序法》或《建設工程規劃建設程序條例》、《城市地下空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綜合管溝管理規定》、《城市房屋使用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工程推廣應用減隔震技術管理辦法》、《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建設領域從業企業跨行政區域執業監管辦法》、《城鄉規劃建設領域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城市綠化建設管理辦法》、《建筑市場誠信管理辦法》、《綠色建筑促進辦法》、《住房城鄉建設投融資管理辦法》、《建設工程項目保險辦法》、《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等。
關于修訂的法律法規,與會代表建議盡快修訂《村莊集鎮建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建議改為《園林綠化條例》)、《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城市管線管理辦法》等。
關于廢止的法律法規,代表們建議取消《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各省市區自行制定的外來企業備案管理辦法。此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等外商投資建設管理相關規定不要納入《框架》,以免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中國建設報) |